关于印发2011年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
索引号: 008173862/2012-03225 分 类: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: 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: 2012-09-20 12:09 文 号: 发布日期: 2012-09-20 12:09 文件时效: 有效
标题:
关于印发2011年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
省直各有关部门,各市县财政局、物价局,洋浦财政局、经济发展局:
根据财政部、 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印发 2011 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》(财综〔 2012 〕 47 号)精神,结合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批准设立、调整、取消情况,我们编制了《 2011 年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》(见附件,以下简称《收费目录》),现予以印发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
《收费目录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经国务院及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及省财政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,截至
2011 年 12 月 31 日
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,其具体征收范围、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,应分别按照《收费目录》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。其中,标注“
▲”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项目,标注“●”的项目为中央审批的项目,标注“★”的项目为省级审批的项目。
二、根据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公布取消 253 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财综〔 2011 〕 127 号)规定,自
2012 年 2 月 1 日起
,取消我省批准的提供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、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、房产档案保管费、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、海峡管理费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服务费、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、资源保护管理费、会计账簿工本费等 9 项收费。
三、
2011 年 12 月 31 日
以前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,以本通知以及所附《收费目录》为准;凡未列入《收费目录》以及《收费目录》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或未经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。
2012 年 1 月 1 日
以后,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,按照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;收费项目的管理方式变更,以省财政部门的通知为准。
附件:

2011年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.xls
二 一二年九月二十 日